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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材 料 之  二 
	  扬州市绿色建筑协会章程 
	第一章  总 则 
	第一条  本会名称是: 扬州市绿色建筑协会 
	第二条  本会由全市建筑节能行业的服务管理、开发研究、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、应用和管理等的人员自愿组成,是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
	第三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
	第四条 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根据国家和省、市绿色低碳建筑发展战略,制定任务,协调会员关系、规范会员行为,为会员提供服务;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;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,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;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,促进扬州市绿色低碳建筑行业健康发展,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,为我市的绿色建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。 
	第五条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。 
	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
	第六条  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 
	第七条  本会的住所是: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10楼,邮编225003。 
	第二章 业务范围 
	第八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 
	(一)研究探讨绿色建筑技术改革和发展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或生产、经营企业的要求和意愿,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; 
	(二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,推进行业管理,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; 
	(三)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,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,组织实施行业统计,参与诚信评价、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、技术达标评估等工作; 
	(四)引导和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、生产、经营企业面向市场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完善经营机制,增强市场竞争力,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,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; 
	(五)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开展行检行评,规范行业行为,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、优秀企业、优秀人才等; 
	(六)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组织开展法律咨询、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,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; 
	(七)编辑会刊,搞好宣传网站体系建设,收集、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、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,推广与展示绿色建筑科技成果,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专业培训、岗位技能培训,不断提高建筑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; 
	(八)与省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,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 
	(九)承办政府部门、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; 
	(十)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 
	第三章 会  员 
	第九条 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
	  第十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
	 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 
	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
	  (三)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
	  第十一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
	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
	 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
	  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,并颁发会员证书。 
	  第十二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
	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
	(二)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,提出意见或建议; 
	(三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    
	(四)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
	(五)对本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 
	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
	第十三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
	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 
	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
	(三)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 
	(四)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; 
	(五)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反映情况,提供真实资料。 
	第十四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,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 
	第十五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 
	第十六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
	第四章 组织机构 
	第一节    会员大会 
	第十七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 
	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
	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
	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 
	(四)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; 
	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
	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 
	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 
	第十八条  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
	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 
	第十九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 
	第二十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
	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。 
	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 
	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 
	第二节  理事会 
	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
	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%。 
	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
	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
	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
	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
	(四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、刑事处罚; 
	(五)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能力。 
	第二十三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 
	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 
	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
	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 
	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
	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  
	(五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
	(六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
	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
	(八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
	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
	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
	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 
	第二十八条 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
	第二十九条  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
	第三节  负责人 
	第三十条  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 
	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
	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
	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 
	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 
	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
	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
	第三十一条  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
	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
	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
	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 
	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
	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
	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 
	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
	第三十三条  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 
	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
	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 
	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
	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 
	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 
	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 
	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 
	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
	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
	第三十四条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 
	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 
	第四节  监事 
	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 
	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
	第三十七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
	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
	(二)对理事、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
	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
	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
	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
	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 
	第五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
	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主要经费来源: 
	(一)会费; 
	(二)捐赠或赞助; 
	(三)政府资助; 
	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
	(五)利息; 
	(六)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; 
	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 
	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 
	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
	第四十条  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 
	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 
	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 
	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 
	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 
	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
	本会接受审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
	第四十三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 
	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 
	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
	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 
	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   
	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
	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 
	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
	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
	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 
	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 
	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
	(四)自行解散的。 
	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 
	第五十条  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 
	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
	第五十一条  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 
	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
	第八章 附则 
	第五十三条  本章程经2023年6 月 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
	第五十四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
	第五十五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     
	 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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